健全制度体系方面,《方案》进一步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设置正高级职称。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是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广东省人社厅依据国家标准制定《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作为全省统一标准。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切实改变唯论文、唯学历倾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技工院校可依据全省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报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方案》指出,评价标准向优秀人才和边远地区市(县)倾斜。对于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于边远地区市(县)技工院校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对于从企业直接录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中级以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
评聘结合,也是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的一大亮点。《方案》明确,公办技工院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要坚持评聘结合,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层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并按所聘岗位和相关规定及时兑现工资待遇。民办技工院校教师可参照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在评价机制方面,《方案》提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向广州、深圳下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举办技工院校的大型企业。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在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开展自主评审,已向高水平技师学院下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权限,向国家重点以上技工院校下放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权限。